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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遭集体挖角,获赔违约人员五倍年薪——我所代理案件刷新判赔上限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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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眼:五倍年薪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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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所高级合伙人李崇律师与所内同仁分享了近期代理的一个竞业限制违约和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因客户单位前任总经理陈某某与竞争企业私下串通,恶意从客户单位集体挖角而引起。代理工作历时近两年,目前获得重大成果:主谋陈某某被判赔偿200万元,违约跳槽员工被判赔偿五倍年薪违约金,创此类案件判赔上限。系列案件的胜诉有力打击了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稳定了客户单位员工队伍,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讲座内容整理成系列文章分享给读者,希望能对您在将来应对类似情况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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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挖角暗战——谁是幕后黑手

近年来,光刻胶行业进入国产化替代关键期,核心技术人才成为极度稀缺的战略资源。客户公司是行业内的领先企业,在该领域深耕多年,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竞争对手新近才进入光刻胶领域,为求在短期内快速形成生产能力、抢占市场,瞄上了客户公司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对手公司在策反客户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某某之后,合谋策划了一场名为“猎鹰计划”的系统性挖角行动。


客户公司是从2025年初开始注意到事态不对的。春节后一上班,王某某、龚某两名技术人员几乎在同一天提出离职;3月、4月,吉某某、周某又相继离开。这些人入职时间都不短,在各自岗位上承担着重要职责,一向稳定、没有任何离职迹象,却走得突然而决绝。更蹊跷的是,每一个离职人员背后似乎都有时任总经理陈某某的影子——总是他在审批时力排众议,主张快速放行。人力资源部门察觉异常后上报公司高层,经过暗中调查,发现这些人离开公司后都出现在了竞争对手YK公司。公司由此确认,这不是孤立的人员流失,而是一场有组织的挖角,并开始对陈某某的动向保持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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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取险关——围绕关键物证的争

2025年5月14日,陈某某一到办公室就突然提出辞职。公司高层意识到阴谋可能已经到了最后一个环节——断后撤离。但是到目前为止,陈某某所做的一切都披着一层合法的外衣。能否成功维权,取决于能否拿到关键证据——由陈某某个人购买、平时总是随身携带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这里面很可能保存有陈某某的行动策划。但陈某某肯定不会自动交出电脑,若强行夺取必然引起对方激烈反抗。如果其报警盗、抢,民警必然会制止客户通过自力救济改变电脑归属的行为。一旦电脑当天被陈某某带出公司,之后恐怕再也无法取得其中的证据。


焦虑中,远在苏州的客户拨通了我们的电话。


战机稍纵即逝,留给我们的考虑时间只有短短十几分钟。经过高强度的经验搜寻和法律检索,我们电话中给出了“三步走”战术:第一步调虎离山,设法让陈某某和电脑分开,在电脑脱离陈某某控制后立即控制电脑,造成取得占有的既成事实;第二步让夺取行为合法化,即同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电脑归公司所有,避免陈某某报警、民警要求维持占有原状造成电脑得而复失;第三步证据保全,即起诉同时申请法院保全电脑中的电子数据,避免证据因保管不慎被污染。客户采纳了这套方案的主要内容,当天成功拿到了电脑的控制权。


这台电脑,后来被证明是整个系列案件的“钥匙”。经司法鉴定,电脑中存储着一份名为“整体人员薪资预案_夜鹰计划”的文件(即前文所称“猎鹰计划”的核心文件),详细列明了拟挖角人员的姓名、预计年薪、实际确认年薪、报到时间,以及如何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来规避竞业限制。龚某、吉某某、周某等人均在其中。这份文件,成为后续多个案件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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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黎明前的黑暗——维权路上的两记闷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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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拿到电脑只是第一步,接下来的几个月,事态发展却并不顺利。公司当时选择了以刑事报案为主攻方向,希望通过刑事立案推动民事维权。这一路径看似雷厉风行,但刑事报案从五月直到九月底一直没有进展,公安部门迟迟未同意立案。原因在于,报案材料在确定密点、举证泄密事实、量化损失等方面始终无法越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门槛。与此同时,看上去十拿九稳的龚某竞业限制协议违约案件也在劳动仲裁中遭遇败诉。败诉原因是,仲裁庭认为公司发出履行竞业义务通知和发放补偿金时间过晚,损害了员工择业自主权和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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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绝地反击——吉某某案撬开翻盘之门

维权行动陷入了危局:龚某案仲裁裁决必然会被对方用在陈某某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中,该案在中级法院已经审理一年之久,显示法官对于平衡各方利益十分慎重,如果法官形成公司滥用竞业限制权利的印象,裁判的天平很可能偏向不利于公司的方向。如果再败,公司的维权行动将彻底陷入死局。茫然无措之际,客户再次拨通了我们的电话。


我们决定以吉某某案件尝试撬动局面。我们面临的形势是:吉某某案与龚某案在同一个劳动仲裁机构审理,仲裁员很可能还会是同一个人,仲裁员在龚某案中已经形成了公司仗势欺人、损害员工择业自主权和生存权的印象。要想改变仲裁员对客户单位的不好印象,必须要彻底重构叙事。


我们将陈述放在“猎鹰计划”的背景下展开,让仲裁庭看到吉某某的离职并非孤立,单位没有在第一时间启动竞业限制义务并非刻意迟延履行补偿义务和侵蚀员工择业权利,而是落入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挖角阴谋的结果。单位不是加害者,而是受害者。经过一番激烈的攻防,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我方主张,认定吉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裁决其按离职前年收入5倍支付违约金。


与此同时,我们代理的周某竞业限制协议违约案也取得胜诉,仲裁庭同样按照5倍年薪标准裁决周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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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尘埃落定——两个关联案件的收官

吉某某案件裁决在陈某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久之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在任职期间参与形成系统性挖角安排,违反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判令其向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两个多月后,陈某某请求返还电脑原物的案件也等到了判决:驳回陈某某返还电脑的请求,公司补偿陈某某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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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案件胜诉后,公司未再出现核心技术人员非正常离职的情况,团队趋于稳定。这场从被动到主动的翻盘,靠的不是运气,而是在每一个关键节点做出的专业判断和策略选择。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也面临核心人员突然离职、疑似有组织挖角的情况,欢迎与友兰律师团队联系。下一篇我们将分享吉某某案——如何在同一个仲裁员手中实现翻盘。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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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崇

    

    高级合伙人

李崇,北京友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就职于联想集团和某大型央企,熟悉企业法务与法律风控管理。2004年开始律师执业,专业领域涉及企业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劳动及竞业限制、刑事辩护等。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提炼关键脉络,在宏观叙事框架下展开法律推理。本文所述“猎鹰计划”系列案件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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